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做出修正,修改条款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此次修改的要点做以下介绍:
1.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修改后的该条款相较于之前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众所周知商标专用权并不能自然取得,而是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获得注册的商标才能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专用权。商标法在此次修改之前,并未对商标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这也间接宽纵了商标市场抢注和囤积的混乱现状,此次修改明确规制了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也为审核员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四条对申请人做出规制后,这一条款主要是对代理机构做出从业规范,代理机构给申请人代理商标的过程中,容易从申请人的商标名称,注册数量,所涉及行业范围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对于明显超出正常使用意图的商标,代理机构应不予代理。
3.除以上两款之外,此次《商标法》修改还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第一章第四条),以及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接受委托(第一章第十九条)纳入到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中,这主要也是配合第一、二点,对商标恶意注册进行规制,能进一步、多方式地打击非正常注册行为。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将恶意注册的侵权赔偿上限由原来确定额度的三倍上升至五倍,无法定损情况下的具体赔偿上限由300万上升至500万,加大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处罚力度。
综上,此次《商标法》的修正重点有两个,一是规范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行为,强调商标注册额的使用目的,以规范恶意注册行为。二是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侵权赔偿标准,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规范注册行为,相信可以为广大市场主体和知识产权提供更全面、权威的保护。